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自然资源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6年7月23日
自然资源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推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是指由中央财政投资、自然资源部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生产、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公众版测绘成果编制等业务形成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数据、信息、图件等。
自然资源部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建、交换共享形成的非密成果的提供和使用,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条 非密成果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保管、提供和共享。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负责非密成果的统一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非密成果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负责非密成果目录的编制与更新维护,同时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等发布非密成果元数据,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户”)查询和申请使用。
第六条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非密成果的保管。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密成果的保管。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需要,自然资源部可按照布局合理、权责统一、便于利用的原则,确定或设立相关非密成果保管单位。
第七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对其保管的非密成果数据安全负主体责任,实行分级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非密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建设的非密成果保管、分发、服务信息系统,应与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政务外网“一张图”门户等衔接,提升非密成果资源共享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负责非密成果提供工作。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非密成果提供办法,报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备案。
第十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优先采用在线服务方式提供非密成果。确需采用拷贝数据本体的方式提供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一支笔”批准、“一个窗口”提供。
第十一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及时高效提供非密成果,并与用户签署非密成果提供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涉及提供重要数据的,还应与用户签订数据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提供属于核心数据的非密成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报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批准,同时报部网信办备案。
第十三条 向境外提供属于重要数据的非密成果,应当落实国家网信部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向境外用户提供非密成果,原则上只提供其本国或者本地区范围内的成果;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报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批准,同时报部网信办备案。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时,涉及非密成果提供、共享等事宜的,相关牵头司局应当事先征求地理信息管理司的意见。
第十六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通过保密技术处理,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七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托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政务外网“一张图”门户等,积极主动开放共享所保管的非密成果。
第十八条 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技术服务、授权运营等方式,丰富非密成果产品,促进非密成果的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深入服务政府管理、企业运营和百姓生活。
第十九条 使用的非密成果涉及地图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规政策。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可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部有关派出机构)保管、提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密成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